2019年6月2日,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营商环境建设:跨越部门法的视角”研讨会成功召开。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校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蚂蚁金服研究院、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通商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30余人参会。会议围绕“顶层设计”、“获得信贷”、“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三个单元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会议首先由贸大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致辞。石静霞教授指出,营商环境建设受到各方高度关注,贸大法学院也在积极参与相关课题调研。营商环境优化属于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法律工作者跨越部门法的视角提出建设性意见。世行在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对190个经济体进行了评估。我国成为今年唯一一个跻身十大最佳改革者名单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经济体。我国的排名跃升,主要表现为三方面的进步:企业开办、电力接入和纳税。虽然在样本城市和评估指标的选取上具有局限性,营商环境报告仍具指示意义,也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当然,“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尚有许多工作有待完成。

   会议第一单元“顶层设计”由贸大法学院教授、私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梅夏英主持。梅夏英教授指出,营商环境建设辐射法学研究的诸多方面,希望大家可以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在演讲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秀文教授以营商环境和争议解决为主题首先进行发言。赵秀文教授认为,争议的预防和解决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国家、商会、企业和法律工作者等都应当遵守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和忠实履行契约的基本原则,以预防商事争端的发生;至于商事争端的解决方法,由于具有灵活的选择空间、受到159个国家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仲裁有可能成为一个更优的选择。

   第二位演讲人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王涌教授认为,营商环境建设应当首先立足于中国经济法律体系的整体修改;中国的营商环境建设应当进行更具纵深的实质性优化改革,以部门法为例,证券法需要通过扩大证券概念解决直接融资的授权问题、公司法必须关注信义义务概念的确立和厘清、信托应当成为规制资管行业的上位制度;顶层设计还应当特别关注私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优化,提高民营企业效益;通过发出整体修法的声音,向社会释放制度红利。

   第三人演讲人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姚佳。姚佳研究员认为,营商环境建设应当首先认识到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营商环境法治必须既关注共通性问题,也聚焦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问题;营商环境报告所选取的评估对象是狭义的营商环境,存在诸多可以反思之处;我国应秉持主动评估的态度,理性看待世行的排名和指标,做到自我为主和关注营商环境建设的实质性标准;未来应当在财产权保护、建立法治政府和维护司法公正权威等方面持续努力。

   第四位演讲人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陈杭平。陈杭平教授认为,我国营商环境的排名跃升与宏观环境的权力架构关系密切;衡平司法质效的“执行合同”指标,在样本城市的选取、样本材料的采集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虽然当前司法环境有所改善,但私营经济呈现萎缩态势,其中原因包括产权保护不到位等制度安排问题;营商环境优化与经济发展之间,是否必然存在正相关其实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在未来营商环境建设的过程中,司法与发展将是不变的主题。

(从左至右,第一行:赵秀文、王涌

第二行:姚佳、陈杭平)

    在讨论环节,第一位与谈人贸大法学院李青武教授认为,营商环境建设的路径是“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应当努力探索如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核心宗旨是造福社会;营商环境优化同时必须兼顾包括雇员、消费者和交易相对方的权利,而不能失之偏颇。第二位与谈人贸大法学院薛源教授认为,营商环境建设应当关注商事仲裁的效力、国际商事法庭的建设等问题;未来我国应当以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为支点,推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平台的公共产品,进行经验推广,促成公约保障,提高判决的跨境执行和流动效力。第三位与谈人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明认为,理性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构成要件;我国需要理性市场经济的精神,在顶层设计上实现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并且尊重市场规律的自我运行。

(从左至右:李青武、薛源、刘晓明)

      会议第二单元“获得信贷”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主持。

    在演讲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副教授首先进行发言。徐文鸣教授认为,营商环境报告特别是“获得信贷”的理论基础本身存在问题;世行的方法论文献认为,债权人权利改善和信息可获得性提高都会促进信贷规模;但是,信贷规模衡量指标并非完全稳健;营商环境报告依赖的实证研究方法,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存在漏洞;在指标权重的选择上很难量化不同制度的相对重要性,融资模式的差异也造成评估结果缺乏支持;未来不应再从单一角度评估经济体,而应注重为企业需求提供激励和政策推动。

   第二位演讲人是蚂蚁金服研究院研究总监林晨。林晨总监首先介绍了蚂蚁金服服务客户的类型、数额和在掌握经营和流水数据的信息对称模式下的信贷模型;无抵押物的信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经济周期;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包括传统银行政策倾斜,政策渗透率有限,要从信息端解决;增值税为主的税收力度加大,原因在于税基增大进而形成了税链关系;上游成本提升、小微企业议价能力低等因素,共同导致私营企业的效益下降。

  第三位演讲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王乐兵教授认为,获得信贷并不总是产生正面效应;伴随个人获取信用的渠道逐渐增多,个人信用信息的监控力度也应加大;在社会总体负债水平较高的情况下,持续增加杠杆应当考虑到经济体的承受能力;民法典物权编的制订,忽略了动产抵押制度的独立性,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在交易结构的设计、信息登记、法律效力方面其实存在诸多差别,规则并不通用;未来动产抵押制度的改革,应该厘清逻辑、不可本末倒置。

                

(从左至右:徐文鸣、林晨、王乐兵) 

   在讨论环节,第一位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钟维认为,营商环境建设应当首先了解世行报告的经济学基础,仅仅盯住指标本身其实过于狭隘;量化指标不能兼顾共通性和个体性的因素;我国应该弥补差距、正视不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营商指标。第二位与谈人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亚伟结合个人在实务工作中获得的启发,强调了科技发展对信贷的积极作用、营商环境优化对私募股权融资迅猛发展的促进意义。第三位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安晋城认为,小微企业的经营信息获取成本较高,构成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主要成因;未来应当从发展小微银行和提升信贷数据获取便利性的角度,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第四位与谈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认为,信贷量是否存在最适规模是获得信贷的首要问题;在当下的中国金融市场环境中,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不是最优渠道;在间接融资渠道下,信用和信息可以相互替代,从而有效覆盖防控风险和实现信息流通。

(从左至右,第一行:钟维、陈亚伟

第二行:安晋城、许可) 

会议第三单元“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由贸大法学院卢佩副教授主持。

   在演讲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葛平亮副教授首先发言。葛平亮教授认为,尽管在破产法领域我国已经作出诸多改革措施,但是相关分值与排名却未发生明显变化;世行报告在办理破产方面的方法论和指标参数均有待进一步细化;实践中缺乏对破产指标的重视,需要转变关于破产的观念,提高破产法的实务应用;未来破产法的改革要始终秉持债权人平等的首要原则,立足本身、把握契机。

   第二位演讲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胡思博副教授。胡思博教授认为,在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明显不足,证据的收集保管并不完善,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并不充分;诉讼和仲裁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当事人需要在诉前作出自我预判;诉讼后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例如无财产执行的情况,造成对司法公信力的冲击,需要加以规制;推进社会诚实信用是长远之路,未来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体现更多精细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第三位演讲人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颖副教授。刘颖教授首先介绍了破产法改革的最新进展,探讨了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的关系:采用统一主义抑或分离主义,并分析了各自的优势;对个人破产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具体阐述,指出各国立法例对“个人”概念的不同规范;随后分析了破产免责的理念与模式:恩典说与手段说;最后概述了有关免责的特殊问题:比例性破产免责和最低清偿率问题。

  第四位演讲人是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浮。陈浮律师认为,《外商投资法》的通过,使得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制在价值取向、主要路径和主要目标上出现全新改变;外商投资进入新时代,具体表现为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审批制”至“备案制”、内外资一致原则等;股份回购机制和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新举措,例如加重大股东举证责任、关联交易的效力规制等,能够有效促进投资;严格规范审理期限与执转破机制的新发展同样对提升司法运作效率有益。

                   

(从左至右,第一行:葛平亮、胡思博

第二行:刘颖、陈浮)

   在讨论环节,第一位与谈人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孙兆晖认为,世行评估得到了高层重视,国内营商环境也在近几年进行了试评估;执行合同指标涉及审判效率和诉讼便利度,执转破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位与谈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润认为,仲裁法修改即将列入立法规划,其中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管理完善和如何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平台,是修法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第三位与谈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哲认为,律师作为营商环境的参与者,首先接触到司法环境质量,对制度规则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能否实现感触深刻;提升规则的明确性,对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效果影响重大。第四位与谈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晓彤,用实际案例生动讲解了营商环境参与者角色的关键作用。

(从左至右,第一行:孙兆晖、张润

第二行:刘哲、陈晓彤)

最后,贸大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做总结发言,并再次表达了对与会专家学者的感谢。

(会议合影)

内容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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