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摘要】我国法院在审理投融资领域的避法行为时已做到将其与虚伪表示相区别,承认避法行为的价值中性,通过归类法对不同避法行为分别处理。归类处理的过程中隐含着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解释或类推适用。但裁判文书对解释理由经常欠缺充分说明,随意处理各种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类推适用隐晦不清,有扩大化甚至滥用的危险。处理虚伪表示和避法行为均借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名为实为”、“变相”等术语,容易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混为一谈,模糊或掩盖了法律方法。法律方法上的模糊和紊乱,极大地削弱了法院对避法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判断的理性基础,削弱了个案裁判和规则本身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关键词】规避法律;虚伪表示;名不副实;变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全文详见 http://cbimg.cnki.net/Editor/2015/0924/zgfx/bc5b292b-1cd1-4520-be78-0a246d9421e5.pdf

文章原发表于《中外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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