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5日,2019年“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学术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和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出版分社协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25所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龙永红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以及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韩大元教授分别致辞。
 


    张翔教授首先介绍了此次研讨会的背景。他指出,法学是规范科学、实践科学,将抽象规范适用到具体事实中,是法律人思维训练中的关键环节。而案例教学是承载这个环节的主要教学方式。张翔教授还提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正在推进的课程体系改革中,案例教学也是重要组成部分。龙永红处长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对会议的举办表示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龙永红处长认为此次学术研讨会体现了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重视。在致辞中,他还特别强调了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重要性。王轶教授指出,人大法学院历来把人才培养放在工作最突出位置,而要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则需要一个能满足人才培养目标需要的、以课程体系为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王轶教授认为,法学院以往的课程体系以知识传授为主,在技能的掌握、见识的提高及境界的塑造上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作为与技能的掌握有着密切联系的案例教学,应当受到重视。韩大元教授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祝贺本次会议的举办,欢迎各位老师的到来。韩大元教授随后指出现阶段中国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例本身的研究不足;较多援引外国案例,而对中国案例开发较少。韩大元教授最后希望本次会议能对案例教学的专业化、体系化、本土化及规范化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推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

    本次研讨会具体分为四个单元:

一、案例教学的院校经验

    本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田士永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学科办主任杨忠孝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许身健教授以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实践为例,报告了案例教学的三个层次。许身健教授认为,案例教学分为理论课堂中的案例教学、模拟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案例教学。理论课堂中的案例教学主要围绕法律分析与推理能力的培养;模拟教学中的案例教学则不再仅是讨论法律,而是亲自去“实践”法律;法律诊所案例教学则要求学生集体参与真实案件。三个层次呈现出一种研习——模拟——实战的连续关系。
 


    崔国斌副教授基于自己从事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以及教科书编写的经历,报告了自己对案例教学目的以及教科书编写的理解。崔国斌副教授认为,案例教学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会思考的“通用电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辨能力,不必过于强调体系化知识的传授,学生具备讨论场景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即可。最后,崔国斌副教授从中国读者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案例教科书的特点与不足。
 


    车浩教授主要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案例教学改革的经验。车浩教授认为,案例教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知识拓展为导向的案例教学;一类是以能力训练为导向的案例教学。前一种案例教学,我国向来有之。对于后一种案例教学,车浩教授认为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采用鉴定式案例教学方式,主要训练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第二阶段则集中于案例的几个争点,让学生写出正方两方面的意见,旨在培养学生正反抗辩的能力;第三阶段主要使用真实案卷,侧重训练学生在大量的法律材料中发现问题的能力。
 


    尹飞教授介绍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案例研习+模拟实训+规范化学习”三位一体的实践课程体系。尹飞教授认为,对于法律实践教学而言,我国不具备开展美国式诊所教育所应具备的条件,因此应引入德国的案例研习+实习模式。尹飞教授接着介绍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案例研习课程设置、模拟实训及规范化学习上的特点及取得的成果。
 


    杨忠孝教授基于华东政法大学案例教学实践,作了题为“融入法学教育生态的案例与案例教学”的报告。杨忠孝教授首先回顾了案例教学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实践史,总结了华政案例教学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的特点,指出华政的案例研习课从法学教育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出发,切实做到课程讲解与案例研习相结合的教学,训练与养成法律解释与适用能力,对接法律职业需求。最后,杨忠孝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期待案例教学融入法学教育成为共识;二是期待高阶法学案例教学有更好的研究、设计;三是期待法学教育界能够重视法学案例教学基础建设。
 


    在本单元的自由讨论环节,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茅少伟助理教授就案例教学的目标、方法与素材谈了自己的理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查云飞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峰副教授则就三阶案例教学模式,与车浩教授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二、案例教学的现状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家勇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蒋红珍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副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袁钢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汪世荣教授指出,虽然案例教学已在许多学校广泛开展,但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还不是很明晰,案例教学对推动法治人才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还未得到充分重视,因此需要对案例教学进行进一步的理论研究。
 


    朱芒教授以“研究生教育中的判例研讨方法——我的尝试”为题,报告了自己对案例教学的理解与实践。朱芒教授认为,案例教学的前提是对法条的司法认识构成了其内容本身;对象是判决中的判断框架与逻辑;目的是同案同判,即同样的案件事实关系适用同样的判断框架和逻辑,而无关结果;方法是抽取规范。随后,朱芒教授以其开设的“行政诉讼法专题研究”课程为例,介绍了自己在案例教学组织方式、教学方法以及成绩评定等方面的具体做法。
 


    蒋红珍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如何在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中贯彻案例教学,随后特别指出了案例教学与案例研究的关系问题。蒋红珍副教授认为,案例教学与案例研究是共通的,如果案例研究做不好,案例教学也很难做好。
 


    李昊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阶段划分以及教学用书,随后回到中国语境,指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抽象理论,缺乏实践导向及配套练习,使得学生难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面对实际案例束手无策。李昊副教授认为,尽管随着中国法典体系的逐步完备以及法教义学的迅速发展,德国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的中国化基础条件已逐步具备,但囿于法律规范精细化程度的不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考试及法律职业能力的关联程度不够、师资养成与教学投入的不足,鉴定式案例研习方法的广泛推广仍面临诸多挑战。最后,李昊副教授提出了开设和深化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案例研习课、注重师资的培训培养、引入相关教材等初步建议。
 


    袁钢副教授则聚焦美国式案例教学,界定了案例教学的内涵,探究了案例教学的哲学基础,分析了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模式的区别,介绍了案例教学的基本设施与多种教学模式。随后,袁钢副教授指出,推进案例教学的关键点在于教师角色的转变、教学案件的选择、教学案件的调研、教学案例的撰写以及教学手册的编写。最后,袁钢副教授分享了自己在法律文书/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中进行美式案例教学的经验。
 


    随后,本单元进入自由讨论环节。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党海娟博士指出,对于中国而言,德国模式还是美国模式并非单项选择,在探索中国的案例教学模式时是否可以对二者做一些融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陈果副教授提出了我国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法官导向还是律师导向的问题。针对这两个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王丽美副教授、查云飞博士、茅少伟助理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郭倍倍副教授、许身健教授、车浩教授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三、案例教学的方法
 
    本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百晓峰副教授主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陈果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黄家镇副教授以及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朱晓喆教授在其题为“基于涵摄方法的案例研习课——以请求权基础方法论为例”的主题发言中特别强调了涵摄法,认为其是案例研习课的核心方法,并展示了其具体步骤以及应用于不同部门法时的区别。最后,朱晓喆教授以上海财经大学请求权案例研习课为例,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
 


    张陈果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德国与美国的案例教学模式,随后针对“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案例教学”这一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回答:案例分析微观比较法。张陈果副教授指出,案例分析微观比较,需以规范要件为框架,以不同法系的法院针对同一类型纠纷(或同一纠纷)判决的“思路”与“里路”为素材,以法院要解决的功能性问题为索引。具体而言,可分为三格:第一格是对素材的拆分和对比;第二格是规则的要件事实;第三格是能在最小范围内自我周延表达的,包含主词、动词和宾词的“概念规则”或“判断规则”。
 


    黄家镇副教授随后报告了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的功能定位与教学组织。黄家镇副教授指出,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意在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思维的不严谨问题。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需与讲授课进行系统配套,与民事疑难案例课进行区分与衔接,侧重以思维能力为主的综合能力输出训练。随后,黄家镇副教授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案例教学的课程设置、教学组织与教学方法。
 


    姚明斌副教授则分享了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课的华政经验。姚明斌副教授介绍了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课的开课概况,指出这一课程的观念基础在于掌握请求权基础方法框架、融会专业基础课知识要点、习惯直面疑难案型或实例、锤炼法条解释和适用能力,并列举了开设该课程所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与助教条件。
 


    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朱晓喆教授、党海娟博士、张陈果副教授、黄家镇副教授、张家勇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金晶副教授、茅少伟助理教授继续就涵摄法与请求权基础方法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四、部门法中的案例教学
 
    本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陈松涛社长主持。西南政法大学胡川宁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党海娟博士、中南民族大学讲师李少波博士以及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高丰美博士分别作了主题发言。

    胡川宁副教授报告了劳动法鉴定式案例教学的经验与反思。胡川宁副教授认为,确定劳动法鉴定式分析的规范基础范围时,需考虑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民主权原则、依法审判原则及审判权独立原则的规定。此外,劳动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存在法条主义化、价值空洞化及论断相对化的异化可能。对此,需要通过强调法制的统一性、传统理论教学的基础性以及强制考试的必要性予以应对。
 


    党海娟博士随后作了题为“公司法案例教学与商法思维培养”的报告。党海娟博士在公司法案例教学中尝试长时间、持续、渗透式地,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讲解与课程知识点对应的、经过剪裁的最高院案例,并以此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
 


    李少波博士报告了刑事案卷教学的设计与管理。案卷教学以案卷材料为基础,融合案例教学与情景式教学法,依据刑事办案程序,结合细分的辩护或公诉工作,对学员课前、课中学习,课后“案件作业”进行规范要求。李少波博士随后详细介绍了案卷教学的课程目标、课程方法以及课程管理。
 


    高丰美博士报告了家事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思考。高丰美博士首先指出,以往的家事法案例教学存在老师单项讲授为主、碎片化知识记忆、教学方法单一、论证过程过于简单等问题,随后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在家事法案例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上的改革实践,并提出了其在家事法案例教学理论研究、课程设置、教学方式、案例设计等方面的诸多困惑。
 


    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季红明博士指出,婚姻法案例分析中,寻找法源时,应注意法的体系性;此外,季红明博士还根据自己的研究经历提出了如何在法源条件较差的情况下进行案例分析作业的问题。百晓峰副教授提到了案例教学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师资不足问题。姚明斌副教授、胡川宁副教授、茅少伟助理教授以及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博士则就案例教学中的助教制度进行了广泛交流。

    经过四个单元的研讨,会议进入闭幕环节。闭幕式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杜焕芳教授主持。张翔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张翔教授指出,本次会议是共识大于分歧的会议,会议展示了各院校在案例教学上所取得的成绩,也明确了在政策制定、师资储备、助教遴选、教学方式及评价机制等方面案例教学所面临的困难。他强调,面对这些困难,须继续通过理论研讨、师资培训及教材编写等各种途径予以探索与解决。

    会议最后,杜焕芳教授与张翔教授再次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对各位老师的到来表示感谢。





    此外,本次研讨会期间,还举行了案例教学展示、主旨讲座以及圆桌会议等系列活动。

    案例教学展示分民法、刑法场和公法场。在案例教学展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吴香香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璇副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茅少伟助理教授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查云飞博士各自展示了案例教学流程、方法与思路。
 






    主旨讲座以“案例教学的跨学科对话”为主题,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主讲,来自不同部门法的学者参与了讨论。
 


    圆桌会议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主持,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季红明、王复春讲师向与会者分享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鉴定式案例教学的经验。随后,针对鉴定式教学模式在德国产生的理论背景及实践现状、中国对美德两国案例教学模式的借鉴、中国鉴定式案例教学技术的改进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冯威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胡川宁副教授、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茅少伟助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陈果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复春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印助理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各抒已见,进行了热烈讨论。
 
 

    2019年“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学术研讨会至此圆满结束。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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