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下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十七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问题高端论坛“2019影视行业税务合规管理专题研讨会”在我校举办。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高校的财税法专家学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士、影视机构的财务总监等60余人出席本次会议。

 

 

本届论坛的主题为“影视行业的税务合规管理”,由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律师主持。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校税收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教授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致辞,对社会各界代表踴跃参会表示衷心感谢,并从阴阳合同与税收治理的角度,对影视行业涉税问题作主题发言。他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影视行业的发展,刚刚结束的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正在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为影视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对影视行业的涉税规范,应在坚持问题导向、优化纳税服务的前提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指导、依法施治,在指导影视行业用足用活现行税收政策的同时,协助企业规范涉税事项,管控纳税风险。贾绍华在列举了企业经营活动中“阴阳合同”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的同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税法遵从与税收道德的角度阐述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強全民税法教育,完善税收信用制度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及运用区块链技术规避“阴阳合同”、提升政府税收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律师指出,影视行业风险和问题,有些是由于行业自身的不规范造成的,有些是由于法律和税收政策本身的不够清晰造成的,还有一些问题可能涉及更深层次的税收理论(比如个税中的劳务报酬和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问题,需要税法学界给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更好的理论准备。

 

 

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志群律师从实践出发,对影视行业的税务工作实践做了梳理,他总结了影视行业税收目前存在的八类问题,分别是:关联交易与税收洼地问题、偷税与逃税问题、发票的问题、核定征收与影视工作室问题、个人劳务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的划分与冲突解决问题、代扣代缴、财政奖励兑现频发变故以及业务模式的争议问题。

其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上述八类问题展开讨论,尤其是在关联交易、滥用税收优惠和核定征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教授提出税收减免优惠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而这一过程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企业按照政府政策开展业务,不存在滥用优惠问题。目前主要问题是企业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关联交易来进行避税,需要反省财税优惠到底应该在哪一层面确定。他通过对比美国的司法条款,提出我国税务法院的设立有很大必要性并提倡进行根本性改革,在把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过程中取消不合理的税收。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周序中教授认为,就关联交易与税收洼地的问题而言,这主要是如何对待法律的问题。他指出任何纳税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与国家的需求相适应,都可以按照规定去相关地方开展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仅起到一种指引、引导与鼓励的作用。而招商引资中的财政返还等优惠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企业合法的享受法律的公平对待,不存在滥用。他还指出,法律规定关联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那这就将关联交易定性为避税手段,而不是偷税,程序中也应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姗教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发言:一是税收法定原则层面,如果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到位,境内关联交易理论上没有发生的可能性,税收洼地是一种事实,使得境内关联交易有客观发生的可能。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需要反思是否需要对制度进行调整。二是在税务稽查中能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如果承认地方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效力,那么如何解决好境内关联交易的问题?叶珊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反避税规则,只是适用反避税理念,是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的,而影视行业的反避税,也是一个共同发展的过程。三是怎么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构成滥用税收优惠,提出在看待反避税问题中,可以参照国际反避税的做法,从国内角度讲,不应该用税务稽查,应该适用反避税。

 

 

中国社科院大学汤洁茵副教授提出要区分合理的税收筹划和滥用税收优惠,认定是否可以适用税收优惠要看是否有经济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政策等三个条件,但落实到影视行业,条件相对模糊。对于税收核定的性质,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税收核定是一种税收确定行为,是一种大体估算税基量化事实的行为,是在应税事实未全部查明时的税基确定方式。

 

 

我校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曹明星副教授提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的衔接点问题,并主张税收请求权在性质上到底是债权还是物权,会影响到偷税和逃税的区分。而如何让市场和税收充满确定性,是当前的重要问题。

 

 

我院郭维真副教授以霍尔果斯和喀什为例,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兼有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因此不可避免涉及到当地财政自给率和财政均衡性问题,因此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优惠权主体过大的问题。而影视行业作为鼓励产业享受优惠政策,还涉及产业链上的价值分配问题。至于是否是滥用税收优惠,她指出根据目前的法律文件,滥用优惠主要在一般反避税中讨论,具体的调整则需重新定义交易方以及各方面重新分配。但是在一般反避税中提到的管理办法中,更多的是针对的跨境的滥用优惠,境内的滥用在目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圃田春晓禾兑论坛创始人秦权先生认为,核定征收作为应对税务不规范企业的一种制度将长期存在,毕竟永远有不规范纳税人的现象存在。税收体系(尤其是所得税)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在税收立法和征管执行中要考虑链条的完整性,而税收核定征收打断了税制上下游链条。就影视业而言,由于大量的成本支出来自人工(演员和临时雇工),票据取得困难。此外,影视业实际上是一种项目投资,类似明债实股,类似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但又不是合伙。项目投资款进到公司,风险自担,但是不占公司股份,不进行股份登记。然而又不是借款,不进行保本付息。所以取得利润分配(被投资公司税前支付)如何交税,需要交易定性和税收政策明确。因此税收税负管理是要分行业、按产业链上下游、从集团层面进行设计、测算和管理的,纳税人是,税务机关亦是,税收专业服务机构亦复如是。

施志群律师指出影视行业属于文化产业,而文化产业的涉税法律规定存在缺乏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而核定征收制度在目前看是有益于整个影视行业的发展,解决了一定的涉税合规性问题,但是核定征收制度本身商需要进行规范,需要细化。关于关联交易和发票的问题,他认为关联交易调查不应由稽查局实施,调查调整应适用反避税调查程序而非稽查程序,而发票问题是个系统性问题。此外,影视行业不同业务模式的税务处理缺乏统一层面的清晰规则,实践中处理不一。

论坛的最后环节为交流环节。对于从业人员提出影视行业中的工作室的是否应当继续存续问题以及工作室主要是按照个人劳务征收还是经营所得征收的问题。贾绍华教授、周序中教授、施志群律师分别从商业模式、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角度予以了解答。

本次高端论坛的成功举办,进一步促进了我校财税法学科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交流,达到了预期目的和效果。

内容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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