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人工智能、大数据时代的刑事诉讼与证据制度发展研讨会”在安徽蚌埠举行。来自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苏州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安徽科技学院、安徽财经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三十余人参加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张卫彬主持,安徽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盛明泉教授致欢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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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左卫民教授作了题为“关于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运用前景的思考”的主旨演讲,该演讲分为人工智能方兴未艾的运用、法律人工智能的现实困境、中国应该如何运用人工智能三部分。首先,左卫民教授指出,在域外,随着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法学家与其他领域的人士已经开始探讨如何将人工智能运用于法律裁判领域;在国内,从理论界来看,法律人工智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展开了初步研究与讨论。接着,左卫民教授提出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运用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的现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前社会并未准备好接受“机器人”法官,另一方面中国需要优秀的法律人工智能,就目前的发展来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最后,左卫民教授从四个方面提出中国运用法律人工智能的领域与条件:第一,法律人工智能应定位于辅助法律人决策的助手与“参谋角色”;第二,法律人工智能可以多用于私主体;第三,法律人工智能多适用于非裁判性事务;第四,在法律人工智能预测与辅助裁判方面,进行技术性改革。

  随后,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孙玉涛介绍了目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技术发展情况,并对人工智能、大数据与人文社科结合的相关问题发表了看法。

  研讨会共分三个单元,分别为“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基本原理”、“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辅助作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对证据制度的挑战”。

  在第一单元“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基本原理”中,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吴习彧介绍了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实践需求背景及其中国式任务。吴习彧提出在计算机科学与法学结合的道路上,一直试图将司法流程中的裁判环节以计算机模型化的方式表述出来,但就目前的研究进度来看,建立一个完整的人工智能化司法决策理论的目的还远未实现。而且在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研发进程中,需要斟酌的不仅是技术上的障碍,还应考虑法官的接受度和实际效用问题。如果从裁判的统一性价值应取代个案评估重要性的假设立场来看,人工智能的技术方案确实可以减少或者消除实践中裁判的模糊性以及标准的不确定性,但也应当注意其可能会消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川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鑫介绍了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应用的路径与前景。李鑫指出,法院提升审判质效、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共享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艺、法律适用统一等需求的存在促进了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的逐步应用。人工智能在法院工作中应用大体上分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司法大数据建设和基于数据挖掘与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应用三个基本步骤。而人工智能的应用前景主要在于降低司法活动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同时,在应用的过程中,应注意保证司法人员的核心地位,着力保障应用的安全性以及人工智能司法行为的道德性。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刘磊从AI技术与法律的关系进行发言,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的背景,然后介绍了AI与法律项目的结合,并且列举了3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一个是LDS研究产品责任案例, 一个是英国伦敦大学对《英国国籍法》的AI分析,还有一个是Anne Gardner的研究;最后通过两个案例提出了刑事诉讼判例与AI运算之间关系的思考,一个是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案,一个是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郭志远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郭志远提出在法律领域运用人工智能首先要区分清楚是大数据的技术绑架法律还是法律真的需要大数据来解决问题,郭志远认为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来看,科技手段应用在诉讼领域当中还是有些困难的,就整个诉讼过程来说,在侦查和取证领域的应用会频繁一点。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喜芬也对上述发言作了评议。林喜芬老师总结了上述发言的内容,认为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示范和宣传很强,但是对于实际性问题的处理程度还是不够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还要处理好数据的应用与司法伦理的关系。同时,林喜芬老师指出不同法律部门在适用人工智能时会存在差别,有些法律部门在适用时难度会更大,还需要解决在适用过程中司法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第二单元“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刑事程序中的辅助作用”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烁介绍了大数据侦查与人权保障,他提出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极大的促进信息的流通,而大数据的发展则极大改变了以往信息的运用方式。过度强调大数据侦查功能维度,必然会忽视权利维度,大数据侦查的运用会造成公权力空间极度扩大,以及个人自治空间的限缩,也就是公权力行使的隐蔽化,个人私权利运用的透明化。讨论大数据侦查在人权保障中的可能张力及回应,通过把握大数据侦查的特征,对既有人权保障的规则、机制不断扩容和更新,以顺应科技发展的时代脉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吴宏耀总结了大数据发展下数据的提取,大数据的发展对法律是有作用的,给个人提供警醒,会消除个人价值偏好。大数据的发展会给我国的司法活动带来一些变化,这些变化是乐观的,但是,也需要注意大数据会强化一些法律逻辑,可能会导致一些小概率事件被数据覆盖而发现不了,同时,数据生成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第三单元“人工智能、大数据对证据制度的挑战”中,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纵博对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据判断中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三个方面来论述。在证据能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对证据能力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判断,但可以进行形式上的筛选与把关;在证明力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判断证明力的任务,但可以发挥有效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在证明标准判断方面,人工智能不能单独承担事实认定的重任,但可以提高司法人员收集、审查证据的效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澍介绍了人工智能与刑事证明的关系,提出控辩双方能否平等的共享人工智能资源,可能会影响控辩平等。同时,他提出人工智能可以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相结合,使科技与司法实现最佳的衔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宗文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秦宗文老师提出,在大数据发展下,要注意经验法则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在运用大数据时,法院判决的价值、可接受性体现在哪里?同时,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创新。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磊副教授也对上述发言进行了评议,他认为由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现阶段难以实现本质上的突破,所以在证据制度方面难以有创新性的贡献,而只能在既有规则形成的数据范围内发挥辅助作用。

    内容来源:中国法学创新网

  研讨会闭幕环节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纵博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作研讨会总结发言,吴宏耀老师提出在法律领域对于大数据需求的内容以及对大数据适用时应保持谨慎的态度,要找出对数据需求的主体,尤其关注法官和律师的需求;要对大数据应用的领域进行划分,诉讼过程中,哪些地方是需要应用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要进行区分;同时也要关注宪法领域基本权利的保护。

  最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永伟致闭幕词,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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