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规制Procedural Regulations on the Misplacement ofCriminal Functional Jurisdiction
谢小剑;
摘要(Abstract):
对于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管辖错位,现行法律在查办阶段采取"直接移送规则",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实体判断+及时移送模式",审判阶段采取"单一审查地域管辖模式",并未形成完备的程序规制规则。监察体制改革后,职能管辖错位可能对被调查人的辩护权产生较大影响,损害监察体制改革目标。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7条采取"二元论",对涉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创设了"实体+听取意见双重审查模式",以监察机关的意志决定程序走向,不利于司法制约以及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实际上,职能管辖错位是否需要程序制裁应当权衡诉讼效率、实体错误与否、违法程度、权利损害程度四个方面。如果监察委员会查办了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于恶意违法的应当否定该职能管辖错位行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办案机关的意见作为后续程序处理的标准。我国应当完善制裁职能管辖错位的程序,对于恶意的职能管辖错位应当退回办案机关,否定阶段性终结决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实物证据作为瑕疵证据处理,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关键词(KeyWords): 职能管辖;监察委员会;程序性制裁;管辖错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事羁押类措施的功能定位与程序配置”(项目批准号:19FFXB03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谢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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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11/j.cnki.zgfx.2021.01.016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本文将之统称为“查办”。
- (2)参见张曙:《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
- (3)参见程军伟:《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第146页。
- (4)参见郑永红:《侦查中的“截和”现象》,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第68页。
- (5)根据2012年“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地域管辖的,采取内部流转模式,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 (6)参见龙宗智:《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若干问题评析》,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5期,第105页。
- (7)参见张曙:《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错误及其处理》,载《法学家》2020年第3期,第122页。
- (8)参见王俊民、潘建安:《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及其解决》,载《法学》2007年第2期,第155页。
- (9)为对“管辖错位”案件予以充分研究,笔者以“刑事”“无管辖权”为检索词进行检索,截至2020年4月5日,共检索出1016份裁判文书。经过查阅、筛选,共收集了有效样本75份。其中,职能管辖的有13个;地域管辖的有54个;级别管辖的有2个;指定管辖的有6个,这构成本文分析的基础。
- (10)周磊、查理:《规则与实践:排除非法证据具体问题的个案分析》,载《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第10页。
- (11)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18年版,第172页。
- (12)参见童建明、万春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版,第233页。
- (13)前注(12),童建明、万春主编书,第233页。
- (14)前注(2),张曙书,第82页。
- (15)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页。
- (16)参见程军伟:《侦查管辖的立法思考》,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第144页。
- (17)参见前注(15),陈瑞华书,第126页。
- (18)参见夏红:《无效刑事诉讼行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78页。
- (19)参见前注(6),龙宗智文,第106页。
- (20)参见印波:《刑事诉讼行为瑕疵的程序性后果:一项统一、科学的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0-126页。
- (21)参见前注(7),张曙文,第118页。
- (22)参见龙宗智:《取证主体合法性若干问题》,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第135-136页。
- (2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意回避了侦查管辖问题,为侦查管辖错位不采取严格的程序制裁提供了可能。有学者称之为审判管辖中心模式,提出建立侦查管辖与审判管辖并行的立法模式。参见前注(2),张曙书,第65-67页。
- (24)参见前注(6),龙宗智文,第104页。
- (25)参见张曙:《被追诉人的管辖程序性权利研究》,载《法治研究》2020年第1期,第120页。
- (26)参见谢小剑:《法定法官原则:我国管辖制度改革的新视角》,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6期,第118页。
- (27)参见前注(18),夏红书,第199页。
- (28)参见夏红:《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标准初论——以利益动态平衡为出发点的考察》,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2期,第140页。
- (29)参见谢小剑:《监察委员会刑事调查管辖制度初探》,载《湖湘论坛》2019年第5期,第60-62页。
- (3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 (31)参见艾明:《互涉案件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实践模式及其改进》,载《地方立法研究》 2020年第1期,第3-5页。
- (32)参见前注(31),艾明文,第7页。
- (33)陈国庆主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释义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 (34)参见前注(20),印波书,第180-207页。
- (35)参见前注(18),夏红书,第57、192页。
- (36)但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6款、《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均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报请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37)[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
- (3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页。
- (39)参见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
- (40)对于职能管辖错位的案件,由于三种不起诉都不包括职能管辖错位的情形,所以检察院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 (41)参见前注(7),张曙文,第130页。
- (42)但是也有相反观点,参见王立华:《职能管辖变更程序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5期,第64页。
- (43)参见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刑二终18号刑事判决书。
- (44)参见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法院(2016)黑04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
- (45)吉林省延吉市法院(2019)吉2401刑初370号刑事判决书。
- (46)参见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页。
- (47)参见万毅:《取证主体性合法性理论批判》,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10页。
- (48)相反,在审判阶段违反回避制度的,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刑事诉讼法将其作为发回重审、启动再审的法定理由之一。
- (49)参见前注(3),程军伟文,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