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为的属性及其规范The Attribute and Norm of the Share Transfer Behavior
钱玉林;
摘要(Abstract):
对"股权转让"的不同认识,导致了股权转让纠纷的不同处理。司法裁判倾向于将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处分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并将股权处分解释为准物权行为来处理股权转让纠纷。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是基于财产行为的分类,而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属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是基于人合性,而非对股权财产性权利的限制,加之我国立法上并未引入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因此对股权转让行为区分为债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缺乏理论和制定法的基础。股权转让合同承担着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的双重意思表示功能,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区分为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两个不同的问题。股权变动行为是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同处于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之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受《民法典》的调整;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受《民法典》和《公司法》特别规定的共同调整。《公司法》修订时应处理好与《民法典》的协调;应处理好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与股权转让自由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KeyWords): 股权转让行为;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公司法》第71条;《公司法》修订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民法总则对公司法的补充适用研究”(项目批准号:18BFX1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钱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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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4111/j.cnki.zgfx.2021.01.013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249个案由,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269个案由。广义上的股权转让纠纷,包括自愿性股权转让纠纷和非自愿性股权转让(包括强制执行转让股权、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和股权继承等)纠纷。本文所称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自愿转让股权的情形。
-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
- (4)参见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9页。
-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第27条,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4/id/1837721.shtml,2020年2月16日访问。
-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 254号)。
- (7)因《公司法》经历了多次修改,有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在《公司法》上的条文安排也发生了多次变化。1993年《公司法》对应的条款为第35条第2款,2005年《公司法》对应的条款为第72条第2款、第3款,自2013年《公司法》以来对应的条款为第71条第2款、第3款,故相同案件在不同时间作出裁判时,虽然援引的法条实质内容相同,但条文序号不同。为行文方便,本文以下所称《公司法》第71条,包含了1993年《公司法》第35条第2款和2005年《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不再在文中另作说明。
- (8)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72-474页。
- (9)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申141号民事裁定书。
- (10)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四终33号民事判决书。
- (1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51号民事判决书。
- (12)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45、55条;案例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733号民事判决书。
- (13)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第3条;案例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11号民事判决书。
- (14)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
- (15)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申2448号民事裁定书。
- (16)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8]1号)第10条;案例参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2015)威商终62号民事判决书。
- (17)参见前注(16)。
- (1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二终65号民事判决书。
- (1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3]2号)。
- (20)《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公司纠纷、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陕高法[2007]304号)。
- (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22)参见前注(5)。
- (23)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
- (24)前注(8),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16页。
- (25)《九民会议纪要》第9条。原《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有的法院仍然认为,违反《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可以申请撤销,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796号民事判决书;还有的法院仍从《公司法》第71条规定系任意性规范的角度,认为违反该规定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书。
- (26)参见《九民会议纪要》第9条。
- (27)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 (2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民事判决书。
- (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
- (30)前注(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143、140页。
- (31)参见原《合同法》第326、327、341条。例如原《合同法》第327条规定:“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 (32)参见原《合同法》第18章第3节。
- (33)原《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关于本条,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争议。有的认为,原《物权法》第15条澄清了这样一条规则:买卖等债权行为仅发生债的效力,债的发生的效力可以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区分开来。参见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而有的则认为,原《物权法》第15条只是区分了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该规定与德国法上认可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是完全不同的。参见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7页;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3页。
- (34)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302、334页。
- (35)崔建远:《合同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2-435页。
- (36)关于股权的法律性质,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民法典》第125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将股权与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并列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 (37)原《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5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38)参见原《合同法》第135条。
- (39)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页。
- (40)王欣新:《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210页。
- (41)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5-76页。
- (42)参见李建伟:《公司法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6-257页。
- (43)贾明军、韩璐主编:《法院审理股权转让案件观点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88页。
- (4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
- (45)参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 (46)参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民二(商)初2488号民事判决书,载北大法宝网,https://www.pkulaw.com/case/,2020年2月26日访问。
- (47)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
- (48)前注(35),崔建远书,第435-436页。
- (49)有关争论的详细阐述,参见陈卫佐:《处分行为理论之正本清源》,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第117-122页。
- (50)参见前注(39),梁慧星书,第167页;崔建远:《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3-24页;陈华彬:《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法〉的修改与完善》,载《法治研究》2016年第6期,第10-18页。
- (51)前注(39),梁慧星书,第167页。
- (52)参见前注(35),崔建远书,第235页。
- (53)参见前注(39),梁慧星书,第167页。
- (54)参见孙宪忠:《物权行为理论探源及其意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80页。
- (55)王泽鉴:《债法原理》(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页。
- (56)前注(50),崔建远文,第6页。
- (57)[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页。
- (58)前注,K·茨威格特、H·克茨书,第221页。
- (59)前注(35),崔建远书,第116页。
- (60)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0页;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7-298页。
- (61)参见前注(8),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482-483页。
- (62)朱慈蕴:《公司法原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1页。
- (63)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解答》(浙法民二[2010]15号)“问题7”;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143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1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再提00042号民事判决书。
- (64)王保树:《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第106页。
- (65) See Stephen J. Leacock, Share Transfer Restrictions in Close Corporations as Mechanisms for Intelligible Corporate Outcomes, Faulkner Law Review, Vol.3:109, p.118 (2011).
- (66) See Barrett v. King, 181 Mass. 476 (1902).
- (67)[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9页。
- (68) Dennis P. Coates, Share Transfer and Transmission Restrictions in the Close Corporation,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Law Review, Vol.3:96, p.97(1969).
- (69)[荷]阿德里安·瑞德斯丹等:《欧洲公司法》,费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7-28页。
- (70) Supra note 66.
- (71) See Dennis P. Coates, supra note 68,98-99.
- (72)前注(8),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16页。
- (73) See Roach v. Bynum, 403 So. 2d 187, 191 (Ala. 1981).
- (74) See Rayfield v. Hands,[1958] 2 All. E. R. 194 (Ch.).
- (75)参见赵万一、王兰:《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法律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51-58页;王跃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6期,第84-90页。
- (76)参见钱玉林:《民法与商法适用关系的方法论诠释——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为例》,载《法学》2017年第2期,第93页。
- (77)金剑锋等:《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64页。
- (78)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页。
- (79)虞政平:《公司法案例教学》(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50页。
- (8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
- (81)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二终174号民事判决书。
- (82)参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三终00219号民事判决书。
- (83) See Gordon v. Gaby,(1966) 57 D. L. R.(2d) I (S. C. C.).
- (84)参见宋永新译:《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02、503条,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期,第108页。
- (8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38页。
- (86)前注(8),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书,第16页。
- (87)贺小荣、曾宏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28期,第46页。值得商榷的是,《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仅仅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权本身在法律上不能履行。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后果与形成权的效力并无实质上的差别,相当于导致标的物嗣后灭失,因此,将此情形解释为原《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称的“事实上不能履行”更为妥当。
- (88)王军:《实践重塑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范检讨》,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第30页。
- (89)《日本公司法》专节规定了“有关股份转让的同意程序(第136-145条)”,对股东的同意请求、请求方法、同意决定、公司回购或指定购买人的购买、购买通知、购买价格、请求撤回以及视为同意的情形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参见《新订日本公司法典》,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