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8日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应亚太法律协会(LAWASIA)邀请,代表中国法学会出席了在印度首都新德里举行的亚太法律协会第一届人权会议。作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法律组织,亚太法律协会是由律师、法官、法律学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和机构组成的国际性组织。亚太法律协会以促进亚太地区法律界的利益、关注亚太地区法律界共同诉求为宗旨。自1966年成立以来,亚太法律协会目前拥有超过四十个机构会员以及来自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会员,并以推进司法实践水平的全面提高、促进法律教育的持续进行、作为地区法律共同体的代言人、推进法治进程、保障亚太地区各不同政治、文化、社会和经济地区的人权为目标。亚太法律协会在中国设有分会,拥有包括中国法学会在内的众多会员。亚太法律协会在过去的五十三年中,联络亚太地区的法律工作者围绕着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法律合作与交流等事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此次人权会议是亚太法律协会成立五十三年来首次举行的人权会议。共有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和台湾、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尼泊尔、澳大利亚和美国等17个国家或地区的近250名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授出席了此次会议。印度总检察长斯里·K·K·委奴噶帕尔在开幕式上致辞;印度副总统斯里·M·凡嘎亚赫·耐度出席了大会的闭幕式,并做了重要讲话。印度律师协会承办了此次大会的具体组织工作。

 

  

 

此次亚太法律协会第一届人权会议的主题是“国家权力、事业与人权:当代挑战”,与会者围绕着大会主题,同时就八个方面的分主题做了重点发言和讨论,分主题涉及到人权的各个领域,包括性别、性和人权,新技术、隐私和大众监控:人权能否生存,人权律师:独立与威胁,带有挑衅性的警务活动与人权,数字时代的言论自由,冲突与跨境移动,事业与人权,气候变化、水资源冲突与人权等等,共有50名左右与会者在各个分主题发言。会议还专门听取了斯里兰卡总统顾问乌普尔·贾亚苏里亚先生所做的斯里兰卡的宪法危机专题报告。大会发言者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的角度,特别是从本国人权实践的角度,对许多重大和敏感的人权理论与实践话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和展望,对传统的人权理论与学术观点进行了评析,对当前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许多加强人权理论研究、推动人权实践与进一步强化国际社会人权合作很好的对策和建议,与会者普遍感到亚太法律协会举办的首届人权会议非常成功,促进了亚太地区法律界的人权交流,有助于亚太地区今后在人权的法律保护领域开展有效的合作。

亚太法律协会主席马来西亚律师梁肇富指出,人权保护在今天的国际社会不仅仅意味着各种人权主张和要求要得到人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制度保护,更重要的是人权问题要与人权保护义务、职责、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权保护不仅仅是政府或者缔约国的责任,社会及个人在人权保护方面都要采取积极和有效的态度,不能只考虑传统意义上的请求政府人权救济的权利,还要更多地考虑人权实现的条件。

来自尼泊尔最高法院的检察官沙劳依·K·基米尔指出,尼泊尔是南亚大陆第一个承认第三性别的国家,对于现代人的权利保护,要更多地考虑少数人权利的状态以及传统意义上的平等权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现代社会必须要尊重个人的权利,在性别方面对于每一个个体都表示应有的尊重。来自印度阿索卡大学的马达薇·美浓教授做了主题为“权利与错误”(Rights and Wrongs)的报告。美浓教授指出,在人权保护领域,过去的理论忽视了语言学的问题。例如,英文中“人权”中的“人”是单数的“男人”,而“人权”中的“权利”是复数,为什么“人权”中的“人”不用复数的“男人”呢?很显然,英文中“人权”的概念就存在歧视。再有,英文中的“权利”也有“正确”的意思,而与“权利”相对应的却是“义务”(duty)和“责任(obligation)”等词汇,为什么不用“错误”与“人权”中的“权利”相对应呢?“人权”中的“权利”如果做“正确”意义来解释,“人权”就意味着“人的正确”。“人的正确”可以理解为人应该有的,人所具有的正当性的要求。如果“人”与“错误”(wrongs)结合起来,“人的错误”是什么呢?就是人不应当有的东西。从语言学上来看,“人权”中的“权利”没有从“正确”词义上来解释,所以,就忽视了“人的错误”和“人的不应当”的词义。考察人权问题如果光从人应当有这个有那个来理解还是不够的,应当多问问“人不应当有什么”,好像目前“人权”理论没有谁会考虑这个问题。非英语的国家学者由于缺少这样的语言联系,所以也不会去研究这个问题。从人权哲学角度来看,既然强调人应当有什么,那么逻辑上对应的命题也就是人不应当有什么。所以,人权问题会受到语言学的影响,必须要考虑不同语言背景下的人权理论内涵的特色,才能建立起更加有效的人权理论体系。

来自马来西亚律师协会前会长斯蒂芬·缇鲁与来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克里斯托弗·E·斯通对于警察执行公务随意射杀公民的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缇鲁分析了马来西亚近年来仍然无法杜绝警察随意射杀无辜行人或当事人现象的原因,指出了警察权过于强势,不利于基本人权的维护。而哥伦比亚的斯通教授也对美国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过分关注程序合法导致大量的无辜行人或当事人被随意射杀的社会根源做了深刻的分析,指出了具有挑衅性的警察行为必须要受到法治的有效控制,警察执行公务时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人权保护理论的严格审查,要从制度的源头来解决烂射无辜的问题。

此次亚太法律协会第一届人权会议上,环境权、生态权与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的关系是大会讨论的重点事项,有两个分主题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研究员在大会的第七分主题以“从环境权到生态权:回归人权的本质”为题做了近半小时的学术报告,详细地介绍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确认的环境权与生态权概念与内涵的历史演变,从权利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生态权与环境权的权利性质的差异,指出了生态权是一种主体性权利,属于生命权的重要部分,包括了呼吸权、获取清新空气权、获得健康饮水权以及最基本的食品权。莫纪宏研究员还通过分析目前存在的“三代人权理论”对人权形态所做的分类存在的逻辑缺陷,指出了应当以“生态权”作为第四代人权重新构建基本人权的逻辑结构,把生态权,特别是生态权中的呼吸权、获取清新空气权、获得健康饮水权以及最基本的食品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逻辑起点,然后对传统的生命权做自然生命权与社会生命权两重意义上的分类,将传统意义上针对国家权力而设定的以人的尊严为主要权利要求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作为生存权之后的发展意义上的人权,确立生存权优于人的尊严的人权逻辑秩序,才能真正体现人权保护对于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意义。为此,莫纪宏研究员建议国际社会,特别是亚太法律协会人权委员会可以在推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生态权的权利价值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通过起草以保障生态权为主要权利内涵的新的人权宣言,从而为未来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新的理论与制度依据。莫纪宏研究员关于生态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以及生态权是其他人权的逻辑基础的学术观点引起了与会者的广泛关注,包括亚太法律协会人权委员会的主席在内的多位人权法专家都表示了要在生态权的研究和实践方面加强与中国学者的合作,积极推动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优化。

 

  

 

莫纪宏研究员是应亚太法律协会与印度律师协会的邀请、代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内地法律工作者出席此次亚太法律协会第一届人权大会,充分体现了中国学者在该协会下所具有的重要学术影响。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学界与亚太法律协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特别是在人权保护理论与实践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可以有利于对外宣传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与人权保障理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与信心。

内容来源: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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